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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星期一 2010-04-05

  建质函〔2011〕7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今年1月至5月,我省共发生10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11人,其中高处坠落7起、死亡7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0%和63.6%,说明高处坠落是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类型。针对近期高处坠落事故高发的态势,我厅决定在全省再次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半年(6月-11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使高处坠落事故的比例降至50%以下,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订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方案或措施;是否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脚手架、起重设备顶升、拆装作业、模板工程、卸料平台、预留洞口等防护。

  (二)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恢复安全设施后是否重新组织验收合格签字。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相结合,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6月24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7月5日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广德、宿松县)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我厅。

  (二)落实责任,全面实施。6月底开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扎实推进。7月底之前,施工企业组织在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监理单位督促落实。8月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8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督查。

  (四)阶段总结,深化治理。11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包括治理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并针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突出的领域、环节、部位,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治理的对策措施。11月30日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部署、排查隐患、督促检查、实施处罚等情况,辖区在建项目检查治理一览表及下阶段深化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执法情况要严格建档,包括治理达标、排查隐患、处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狠抓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治理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要求,指导、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报我厅。对专项治理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首先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经过专项治理的施工现场和今后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否则,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罚。

  我厅将适时向全省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将其作为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电话:0551-2871505,传真:0551-2615198。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