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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星期二 2011-09-06

鄂建办
[2002]40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2年04月24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省直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我厅决定开展项目经理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将于今年6月下旬开始,到2002年8月底结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凡在2000年以前取得省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和2000年以前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近两年未参加复查的人员均为复查对象。
  二、复查时间安排
  2002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各市、州、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对二、三、四级项目经理进行复查,8月上旬报省厅核定盖章,同时报送复查结论表和复查软盘,一级项目经理和中央、省直企业项目经理7月上旬将复查表、复查软盘及有关资料报省厅复查,2002年8月底结束,自下而上分级进行。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了继续教育等。复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三份。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3、所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项目的规模,质量、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4、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或上次复查之后参加省厅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1、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且在取证或上次复查以来未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证后或上次复查后未主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复查结论为不在岗。
  3、项目经理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施工项目管理的,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承担工程,或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或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资格等级,新核定的资格等级应低于原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资格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4、达到法定年龄已经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复查,其资质证书应予注销。
  五、复查程序
  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程序按照其所在的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个人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复查表》,表中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以后或上次复查后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表中“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栏,要有“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鉴定”一栏,需填写所主持的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及质量、安全情况,并由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核实加盖公章。
  2、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对《复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请相应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资质证书原件及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报县、市逐级审查。
  3、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经理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录入 “项目经理管理”软件复查模块中,生成上报盘连同复查结论表、项目经理证书原件,报省厅建筑管理处核准盖复查章。
  4、一级项目经理由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录入“项目经理管理”软件中复查模块,生成上报盘连同复查资料、资质证书原件报省建设厅复检核定,复查结果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

  5、中央、省直企业将复查资料和复查软盘直接报省厅进行复查。
  6、《复查表》由省厅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各单位统一来省厅建筑管理处领取。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复查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在复查工作中严格审核,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责任人提出批评,同时取消该项目经理资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