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农民工打工摔伤无人担责
去年10月18日,朱某以西安一家劳务公司的名义,在麦积区某工地承包了一栋楼房主体土建项目。朱某向发包方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公章的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该协议规定,由朱某负责组织民工在工地干活,如人员在工地受伤,由朱某所代表的劳务公司负责。随后朱某便以该劳务公司的名义,招用了50多人开始施工。
今年3月7日,农民工谢某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期间,先后花去治疗费用5万多元,谢某遂向朱某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朱某说,该项目实际上是他个人承包的,他所提到的劳务公司是自己杜撰的,其营业执照也是从网上找来的,所以谢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而建筑公司称,朱某是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发生工伤的赔偿处理办法,谢某是由朱某所招用的,理应由朱某承担农民工谢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谢某的家人几经交涉未果,无奈之下,谢某于5月17日将建筑公司起诉至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焦点:承包人与发包方,谁该为农民工赔偿埋单
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此案的审理中,出现了两个争议焦点:工程承包人朱某、劳务公司及建筑公司三方,谁是用工主体?谁该为受伤农民工的赔偿承担责任?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朱某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在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仅向建筑公司提供了该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既未加盖单位公章,也未提供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更未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未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外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时,只有朱某个人的签字,无劳务公司的印章,因此,该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朱某其实是以个人名义承揽了工程,其行为与劳务公司无关。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朱某,对朱某招用的劳动者,理所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结果:发包方最终为农民工赔偿
该案中,由于建筑公司对朱某所提供的劳务公司的资质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将工程违规发包给无资质的朱某,结果在法律上,使建筑公司与受伤的谢某具有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建筑公司未为谢某参加工伤保险,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双方协议约定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由朱某承担责任的条款属无效,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谢某工伤的赔偿责任。
5月19日,在麦积区劳动仲裁委的庭外调解下,建筑公司与谢某最终庭外和解,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谢某支付赔偿金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