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将三层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乙,乙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甲使用建筑房屋。后乙以甲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甲辩称乙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欠工程款。经甲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乙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乙施工的工程主体结构达不到防震要求,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乙在庭审中明确拒绝予以加固。
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艳艳律师认为:
本案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甲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建筑房屋,因经鉴定,涉案工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在乙未对涉案工程维修合格之前,甲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戴志辉律师认为: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三层楼的建设公司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乙,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乙方明确表示拒绝修复,故在乙未对涉案工程维修合格之前,甲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基于公平原则,本律师认为可以对该工程采取加固措施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将工程价款扣除加固费用后予以支持。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苗湖波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因乙无建筑施工资质,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因乙所施工建设的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乙又明确拒绝予以加固修复,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乙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