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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建厅将严厉惩罚建筑市场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星期一 2014-06-16

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暂行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投标和建筑活动发生的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

  招标投标源头把好关口

  湖北省规定,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二是投标人授权的被委托人非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被委托人与投标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执业注册、调动任免及社会保险关系;三是不同的投标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投标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五是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中有同一人出现;六是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转出;七是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

  勘察设计环节加强识别

  在勘察设计期间,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一是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与勘察设计文件的签章单位不一致;二是勘察设计企业与无资质单位或低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以技术合作的名义签订共同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协议书(合作意向书);三是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包括勘察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与勘察设计合同载明的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执业注册、调动任免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勘察设计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五是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

  工程施工阶段求真查实

  在施工期间,发现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行为:一是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过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承包单位名义完成;二是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的法人不一致,且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不相符;三是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执业注册、调动任免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中标的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实际负责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除缴纳“管理费”外,不对中标的承包单位履行任何责任,在物资、设备的采购上也未与中标的承包单位发生任何关系;五是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非甲供材)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或合同明确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六是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七是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为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