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的申请材料整理要求;
(一)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建厅审批;
3、四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
4、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