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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星期一 2014-09-15

关于转发鄂建办〔2014〕2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三、加快建筑市场劳务信息平台建设
    全省到2015年底,要全面建立起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监定制度,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省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各地要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施工企业应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健全劳务用工和培训鉴定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