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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的修订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2015/6/28 访问次数:

关于近期对于勘察设计资质修订的内容,对于资质变动主要由一下几点;

第1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4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5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关键词: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修订,资质变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