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5〕109号
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105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新办、换。证、升级、增项、延续、遗失补办等资质事项,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材料清单见附件1-1至3)的相关要求,登录省住建厅一体化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审核和资质申请,并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受理部门工作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2)。列入省、市建筑业重点发展和培育企业,名录的,可向市城建委资质受理窗口提出资质申请(企业、名录见附件3)。
二、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105号)的有关要求,全市从2015年6月份起,开始受理资质申请。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属于此次换。证范围。2016年6月20日起停止受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换。证申请;2016年10月25日起,停止受理部批资质换。证申请;2016年11月25日起,停止受理厅批资质的换证的申请;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所有的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市城建委资质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在武汉建设网站或市、区资质受理窗口查询、领取告知书(见附件4)。
四、各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健全制度,执行标准,强化服务,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附件4
武汉市城建委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一条。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初审及公示时间)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机构 |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申请的条件 |
已在武汉地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标准规定,并登录省住建厅一体化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向省住建厅一体化平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许可范围 |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 |
办理流程 |
1、受理初审:通过一体化平台申请建筑业资质的,由各区建设局(及有关初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受理,核验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初步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市城建委(申请施工劳务资质的由各区建设局负责核准审查);2、专家审查:市城建委组织专家对各初审部门上报的初审资质进行评审,经整理汇总后在“武汉建设网”发布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公示其为10天);3、批准发证: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城建委发布核准公告和印制证书,并由受理窗口向申请企业发放资质证书。 |
办理地址和电话 |
市城建委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D21号窗口 |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建筑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申报材料 |
一、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材料。 |
关键词:武汉市,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