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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公告!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2021/9/10 访问次数: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36号),经研究,自公告之日起,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新申请、延续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21〕169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有关文件可在甘肃省水利厅官网“政策文件”栏“水利公文”查看)。

 

  特此公告。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甘肃省水利厅

 

  2021年9月5日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甘肃省水利厅就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二、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审批部门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告知》;

 

  2.《申请人的承诺》;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审批申请表》;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甘肃省水利厅提交签字盖章的《行政审批部门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

 

  甘肃省水利厅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办理。

 

  甘肃省水利厅将在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甘肃省水利厅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告知部门:甘肃省水利厅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一式两份)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甘肃省水利厅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甘肃省水利厅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甘肃省水利厅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甘肃省水利厅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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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