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指南

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亿元的建企,享10亩企业用地!特级企业迁入最高奖补600万元!该地发文!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2021/10/25 访问次数:

 近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用地奖补: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钦州建筑业企业,享受5亩企业总部用地;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钦州建筑业企业,享受10亩企业总部用地。

 

  外企迁入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钦州市,最高奖补限额100万元。

 

  资质晋升奖励:

 

  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

 

  工程创优奖励:

 

  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50万元;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

 

  获广西真武阁杯奖(广西最高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

 

  获广西优质结构奖的,奖励5万元。

 

  附原文:

 

640.webp (7).jpg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经营

 

  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的方式落户我市。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钦州市。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补。

 

  (二)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三)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钦州市,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限额100万元。

 

  以上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5年内迁出我市的,退还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

 

  二、扶持钦州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立足钦州发展。

 

  1.市人民政府规划企业总部用地,用于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新型建材及建筑机械生产基地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钦州建筑业企业,享受5亩企业总部用地;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钦州建筑业企业,享受10亩企业总部用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总部基地用地指标,总部基地用地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其中,享受企业总部用地政策部分的土地,其土地出让纯收益专项用于该地块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

 

  2.鼓励我市中小建筑业企业进驻建筑业产业园。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不足5000万元的钦州建筑业企业,不独立安排建设用地,采用财政补贴办公场地租金及办公场地购置费的方式鼓励中小建筑业企业进驻建筑业产业园,立足钦州发展。

 

  对以租赁方式进驻建筑业产业园的建筑业企业,每月补贴租金10元每平方米,年度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经营 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同时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以购置办公用房方式进驻建筑业产业园的建筑业企业,财政补贴购置资金500元每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同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出其上年度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获得财政补贴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业产业园购置或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用于开展与建筑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鼓励钦州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纳税。

 

  钦州建筑业企业将其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经营经济发展贡献汇缴回钦州市本级,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补。

 

  (三)积极推进企业资质晋升。

 

  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管理创新。对钦州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主编或参与编制自治区、市地方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和有关管理机构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自治区政府主席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

 

  2.工程创优。钦州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获广西真武阁杯奖(广西最高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获广西优质结构奖的,奖励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3.安全文明创优。钦州建筑业企业承揽的本市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奖的,奖励20万元;获自治区级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奖励10万元。列入奖励范围的奖项评奖活动应当经相关行业主管备案或以其他形式认可,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2.对年产值达到30亿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重点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3.根据企业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10位的,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4.依法购买建筑施工企业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项目通报表扬。

 

  5.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三、提升钦州建筑业企业市场占有率

 

  (一)鼓励民营投资企业优先选择钦州建筑业企业或有钦州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

 

  鼓励钦州市民营投资企业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给钦州建筑业企业或有钦州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对将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给钦州建筑业企业的民营投资企业,按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该工程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资金奖励。

 

  (二)支持钦州建筑业企业扩大工程业务承揽。

 

  1.支持信用优良的钦州建筑业企业承包国有资金投资的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中需要再次分包的专业工程。

 

  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钦州建筑业企业或有钦州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至少有1家为钦州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成员中钦州建筑业企业承担的任务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70%。对于城市跨江大桥、城市立交等重点建设项目,允许钦州建筑业企业与市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

 

  3.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与钦州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

 

  四、鼓励钦州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

 

  钦州建筑业企业将其在市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经营经济发展贡献汇缴回钦州市本级,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补。

 

  对新开拓一个市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钦州建筑业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且当年完成市外市场项目产值5000万元以上,在钦州市缴纳税收的,奖励5万元。

 

  五、实施范围及资金兑现

 

  本措施实施范围为钦州市区(含钦南区、钦北区、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制定本县政策。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企业向对应住建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住建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兑现。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措施重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新闻资讯!

关键词: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