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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下放,两家企业申报钢结构、矿山一级业绩作假,被通报一年内不得申报!

作者:湖北众杰 来源:湖北众杰 添加时间:2021/11/1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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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福建省润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智控车桥及零部件生产基地车间8#”经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该项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5069176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兴路26巷1号。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厅申请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2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代表工程业绩“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以下称上鱼坑矿区业绩)被投诉举报。经该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上鱼坑矿区尚未投产。你公司提交的上鱼坑矿区业绩材料不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21年9月24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159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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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批权下放